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提出了专业化、规范化要求。根据法律及办案形势要求,今年,鹤城区检察院在怀化检察系统成立首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该机构运行一年来,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笔者对实践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一、鹤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14年,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提请批捕案件46件78人,批准逮捕41人,不批准逮捕37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7件64人,提起公诉53人,作相对不起诉2人,附条件不起诉8人。主要工作成效:
(一)理顺了管理模式,明确了工作职责。一是机构建立到位。在全市基层院中率先经编委批复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配备两名亲和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1名书记员。在业务应用系统中增设“未检室”独立办案机构,
受案范围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的案件以及在校成年学生犯罪的案件。二是社会化工作网络建立到位。协调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妇联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组成15个未成年人工作小组,在诉讼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参与讯问、询问、审判活动。在怀化市福利院成立联系点,组织附条件不起诉嫌疑人从事义务劳动,作为考察条件。三是专门工作制度建立到位。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受案范围》、《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室工作制度》,规定未检室职责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预防犯罪工作,以及上述业务中所包含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立案监督、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完善了办案机制,加强了专门监督。一是建立分案处理机制。协调公安、法院支持配合,在公安机关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组,在法院设立未审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单独移送批捕、起诉,分别审查,分别开庭,既方便适用刑诉法特别程序,又能最大程度防止交叉感染。二是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预防由同一名干警负责,便于掌握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情况,嫌疑人认罪态度变化情况,加快办案效率,拉近与未成年人距离。三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档案室对纸质、电子卷宗采取封存保管措施,严格查询审批,制度实施以来已封存犯罪记录56份。四是建立监督机制。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及侦查行为进行三核实,即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年龄;法医文证审查核实伤情鉴定。核实证据收集合法性,今年共排除没有合适未成年人到场的违法讯问笔录3份。
(三)拓展了预防帮教形式,提升了办案效果。一是扮演“朋友”角色,拉近心理距离。设计色彩鲜艳、阳光向上的卡通检察官形象作为未检室代言人,作为工作QQ、微博、微信头像,在院自办杂志上开辟未检工作专栏,通过上述新媒体工具与未成年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交流思想,讲解法律,消除神秘、严肃的固有印象。二是扮演“管理者”角色,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要求家长出具监护计划,说明监管教育方式,每月向检察机关出具监护情况报告。协调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村组开展结对帮扶,指定感染力、亲和力强的帮教人员,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周边环境。三是扮演“老师”角色,法制教育分类细致。将法制教育贯穿诉讼全过程,突出各诉讼阶段特点,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变化,使教育更具针对性,如审查批捕阶段重点教育认识行为触犯的法律及社会危害性,审查起诉阶段重点督促真诚悔过,积极赔偿损失,法庭审判阶段重点教育如何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遇到的困惑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予以关注和支持,我院未检室运行一年来,发现办案过程中存在理念不一,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及困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执行不到位。一是司法机关执法标准不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少捕少捕,少诉慎诉的原则,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办案方针,严格贯彻宽缓刑事政策。但目前公安机关为便于侦查,提高侦破率、起诉率,减少嫌疑人脱逃的抓捕成本,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未区别化对待,“构罪即捕”、“以捕代侦”思想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拘留后报捕率90%以上,30%以上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更不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改造。二是监管矫正执行难度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法院在拟判处非监禁刑之前,会委托被告人所在社区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核实是否具备判处非监禁刑条件。目前涉罪未成年人离异、留守家庭居多,今年我院办理案件中有13人系上述情况,社区未建立专门的监管改造基地,加之基层事务繁杂,为减轻监管压力,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离异、留守家庭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出具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导致其不能被判处非监禁刑。三是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受歧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与基地,应对涉罪未成年人履行教育、挽救职责,但由于刑事犯罪在综合治理等学校评先评优中作为一票否决,为维护学校声誉及教职工经济利益,学校往往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学生无论是否羁押均开除学籍或是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隐瞒不报,这些将学生推向社会或是隐藏罪行的做法,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理念都是相背离的,对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改造自我造成了障碍。
(二)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配套机制不健全。一是犯罪记录封存机制不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对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消除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标签意识,不在升学和就业中制造障碍,便于更好回归社会。但在办案实践中,法条可操作性及配套机均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刑事犯罪在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均有记录,各部门应当封存何种法律文书尚不明确,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机制没有建立;接触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人员较多,如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等人员,如何加强保密管理不好操作。另一方面,虽然刑法免除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的前科报告制度,但司法是否能在升学、就业、参军过程中为相关单位提供查询,未作明确规定,这也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十分关注的“案底”问题。二是容易滋生犯罪娱乐场所管理较混乱。网吧、酒吧、KTV等娱乐休闲场所人员、环境复杂,酒精、毒品等危险物品容易聚集,加之未成年人辨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互相影响、模仿,上述场所犯罪隐患十分大,今年,我院受理发生在娱乐场所的未成年人犯罪有5起。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目前上述管理仍十分不规范,网吧代用他人身份证开户、酒店一证开房多人入住,酒吧、KTV更未要求持身份证进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到位十分有限,相应行政处罚也较轻微,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形成了不良的社会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三是教育、监管、惩戒机制匮乏。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帮扶监管系系统性、专业化体系工作,需要学校、社会、家庭、基层组织共同承担,但目前依然十分欠缺。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家庭中离异、留守多,家庭往往疏于管教,任其发展。社区、村组未起到有效监管作用,对所辖人员是否有犯罪隐患的未成年人,没有充分了解。学校未开设专门的法制课程或是停留在宣读法律条文的机械简单教育模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思维活跃、敏感脆弱、从众心理强等特点,法制教育效果不佳。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后,没有相应的机构对其进行惩戒教育,不能引导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不能通过刑法的惩罚功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重复作案可能性大。
(三)未成年人犯罪专业化办案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保障不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鹤城区虽然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团委书记,司法所、妇联各一人组成未成年人工作小组,规定其作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但由于经费不足,责任不明晰,工作组成员本职工作较多等原因,工作组成员经常推托履职,特别是对于多人犯罪、1人多次讯问的情况,占用时间较多,合适成年人更加难以确定,不能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二是附条件不起诉矫治教育保障不到位。附条件不起诉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求不起诉对象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没有专门的矫治教育基地,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工作之外能够开展的教育活动不多、规范性不强,由于没有相关法规作支撑,愿意接收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劳动的矫治点很少,附条件不起诉难以达到应有的司法效果。三是监管场所保障不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基层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的看管场所十分有限,如怀化市看守所目前只设有两个未成年人监号,虽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同关押的情况较少,但未成年人同案犯关押在同一监号的情况较多,同案嫌疑人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串供,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四是社会调查工作保障不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由于该法条对社会调查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目前基本没有开展。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是否批捕、是否起诉决定时,需要考察其社会危险性、监管条件,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基层点,社会调查需要时间、精力很大,特别对于偏远农村、外地对象,调查难度、工作强度更大,导致目前对于户籍所在地较远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难以开展,无法得出实行合适的处罚、帮教考量机制。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建议
(一)转变理念,注重协作配合,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一是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学校应聘请司法机关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以微信、微博、情景剧等形式以案说法,以未成年人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成效。建议修改针对学校的综治考评办法,对学校发生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及被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轻微刑事犯罪,不采取“一票否决”的方式取消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对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就学意愿、日常表现、悔罪表现、家庭监管条件等因素,不能歧视性简单采取开除学籍方式,给予未成年人重新接受教育的机会。二是保障未成年人享受宽缓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在正确评估可行性、合理性的基础上,依法适当放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条件,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到不捕不诉的说理中。三是保障未成年人帮扶条件。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要切实履行帮扶职责,采取网格化管理方式,重点关注离异家庭、留守青少年家庭情况,采取定期走访,建立社区活动站,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劳动等方式,为未成年人建立温暖关爱的生活环境,了解思想动态,发现犯罪矛头,为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联系就学、就业,减少不稳定因素。
(二)消除机制障碍,完善社会管理,为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一是建立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发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对于消除未成年人羞耻、罪恶感,防止自暴自弃,尽早回归社会有很大作用。建议在犯罪记录封存的基础上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犯,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不影响其当兵、升学、就业。二是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公安、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酒吧、网吧、KTV等国家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管理,安装身份验证系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开展不定期巡查,加大对违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处以较重罚款,严禁再次进入相关行业营业等措施,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三是建立惩戒机构。除少管所外,由司法机关成立惩戒机构,对已实施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开展惩戒,要求上述未成年人除正常就学外,要参加惩戒机构的法制教育,并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任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实行社会服务令制度,要求惩戒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由惩戒机构负责监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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