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形成的综合意见,是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载体。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不到位,督办方式单一,落实力度不够,审议意见落实难、不到位的现象十分普遍,影响了人大监督实效。
审议意见落实难的原因
据了解,目前很多地方人大的审议意见交办基本已成“文来文往”的定式:审议意见形成后,交“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办理情况在隔一段时间后的常委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流于形式,缺乏刚性监督,对于办理结果的好坏没有一个公正的评价,或多或少地存在办理实效较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审议意见的办理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政治意识、人大意识和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淡薄,总认为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只把人大审议意见看成是形式,没有严肃对待、高度重视和认真办理,只是在需要提交办理报告的时候,应付一下,做做文字游戏,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习惯于“文来文往”。同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对做好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认识也不足,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导致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跟踪督办不主动。
二是办理机制欠完善。作为审议意见督办主体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没有形成完备的督办流程和督办责任体系,不能很好地行使督办职责。即使是督办,一般就是电话过问过问,审查审查书面报告,没有更大的力度和创新性的举措,没有深入地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在一定程度上也等同是默认了“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文来文往”的审议意见办理模式。
加强审议意见办理监督的建议
督办落实好审议意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的最终目的。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工作中的思考,就如何加强审议意见办理监督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提高认识。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另外,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亦对审议意见办理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而且明确了“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必须依法研究处理的责任。也就是说,审议意见一旦形成,相关的国家机关就必须办理落实,否则就将负失职的责任。而审议意见的处理是否尽责,落实是否到位必须由人大常委会认定。因而,不管是“一府两院”还是地方人大工作机关,都必须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有正确认识,“一府两院”必须主动、自觉地研究处理,认真落实审议意见中的各项要求;地方人大工作机关必须认真地督办审议意见。
二要健全机制。制定相应制度,健全机制,严格规范审议意见办理环节,避免办理的随意性,增强办理的严肃性和操作性。一是健全交办机制。形成审议意见交办的具体办法,对审议意见的交办做出明确规定,比如交办对象、办理时限、办理程序,以便于具体承办单位有的放矢地落实审议意见。另外,交办的形式应采取专门的《审议意见书》文件形式,一题一书,以增强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针对性。二是丰富督办方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研、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对于一些重大问题或办理不力、督促不办的审议意见,可建议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乃至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办理情况的报告,督促“一府两院”整改。三是建立公开制度。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题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等,要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
三要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强化审议意见的落实力度。一是明确承办单位的责任。在交办审议意见时,人大常委会要明确“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对消极办理或拖延不办的责任追究,并坚决予以执行到位,对敷衍塞责,办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部门单位,提出批评,限期重新办理;对拖延、推诿,或顶着不办理的单位,应该动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保障审议意见的有效执行和落实。二是落实督办部门的责任。人大常委会要把监督“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作为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调度、搞好督查。
(作者系中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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