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案件繁简分流研究
时间:2016-03-21 17:20:58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

公诉案件繁简分流研究

胡浪 刘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里程碑式的变革,它矫正了原有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构建了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诉讼构造。而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必须做好案件的繁简分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到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去,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提高办案效率、质量的必由之路。因而,研究公诉案件如何实行繁简分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内涵及对公诉案件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实现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的诉讼程序的正规化。侦查、起诉与审判各环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是必要且必需的,但是,对于一些案情简单、证据扎实、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冗繁的程序,则有悖程序设置的初衷,既徒增当事人的负担,也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还造成审理期限的延宕,因而,在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公诉案件的繁简分流。201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处理程序。因此,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不是要求所有案件都以规范复杂的审判程序解决,而是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通过不起诉、简易程序、速决程序,对大量案件进行及时、快速地处理,只对少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罪行严重的案件以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既可以保证大多数案件的审判效率,也可以确保集中审判资源审理重大案件,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价值。

三、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构建

(一)建立公诉案件分工办理机制,不断提升办案的科学化水平

1. 案件专人负责、分工办理。为分散轻微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口”,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实行案件专人分工、分类办理。在综合案件类别、繁简程序、刑罚轻重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公诉部门人员能力、特长及办案特点等,分别成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办案组,按12比例配备人员,并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案件再次进行分工,使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同志专门办理某类案件,以达到快速办案、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 案件繁简、难易分流办理。检察院案管中心受理案件后,首先由公诉部门内勤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公诉部负责人,公诉部门负责人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涉案金额、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以及量刑预期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案情简单、罪名单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的可以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反之则由普通组负责办理。当然,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轻微刑事案件出现被告人翻供等不适合采用快速办理程序的,则要转化为普通案件。要通过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和对口分流的方式分类定组,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实现司法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  

3.案件权责统一,科学办理。要进一步完善公诉部门绩效考评机制,对案件办理实施分类考察,进一步提高干警办案积极性。可以将所有刑事案件划分为三个等次。即,疑难复杂案件、普通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规定,干警办理一起疑难复杂案件计8分,普通刑事案件计4分,轻微刑事案件计2分,所得分数与干警福利、待遇以及评先评优相挂钩。同时要对案件办理的执法质量出现问题的承办人视情况进行扣分,并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扣分幅度要严于普通刑事案件,确保所有案件又好又快办理。

(二)建立繁简适当的具体操作机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1. 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要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各个办理流程、内容,进行精简。一是简化办案流程。案件受理后,由处室负责人决定是否适用简化程序。适用简化程序办理的案件,承办人直接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由处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处室负责人对经授权作出处理意见的案件负责。二是简化文书制作。对于适用简化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等文书。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2. 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配套制度。一是要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从沅陵县院的办案实际来看,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仅仅是开庭相对简化其他内容和普通案件无异,对实现案件快速办理作用不是很大,因此要比照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途径,对开庭审理规则、文书审查与制作作出进一步简化规定,加快办案步奏。二是完善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制度。当前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程序过于复杂、适用范围过于严格,必须要放宽酌定不起诉的程序限制和内容限制,建议轻微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由分管检察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则仍由检委会讨论决定。

 3. 建立复杂刑事案件精细化办理制度。针对普通案件必须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形成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审结报告;必须严格履行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两个层次的审批程序,明确办案责任;必须制作出庭预案,并在出庭公诉时加以运用,确保庭审效果。对于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党委政府关注等重大案件,在实行案件承办人办理基础上,合理调整办案资源,集中科室集体智慧力量,调配人手开展犯罪嫌疑人讯问、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证据法律问题研究等。

(三)建立内外协作机制,着力增强办案整体合力

1.建立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机制。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存在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协调配合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之时,认为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办理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同时,应当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2.建立健全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刑事案件繁简快速分流机制的显著特点是高效快速,因而周期短、手续少、文书简,这就对如何有效监督执法活动提出更高要求。笔者建议,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处室应当同步建立健全案件检查和抽查的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对刑事案件办理全程的跟踪检查、评查和考核机制,确保督促、检查、监督到位。法律政策研究室随时关注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制度落实到位。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开展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及个案督查等形式履行对案件的督察之责,确保每一个案件均是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铁案。

3.建立公检法协调配合机制。一是要建立与公安机关沟通制度。对简单案件在侦查终结或批准逮捕后要求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并与派出所交换意见,对“两抢一盗”等易发性、普发性犯罪形成统一的指控犯罪证据标准,对疑难案、社会影响较大及自侦案件等繁案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力度,逐步解决因收集证据不全面而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二是与法院协商建立简单案件快审快结制度。公诉部门对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移送卷宗或相关证据材料时,要向人民法院送达一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快审快判。三是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检察院要与公安、法院定期或有针对性的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分歧,达成共识。 (作者单位:沅陵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