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草案一审后,立法专班开展了3次专题调研,召开4场专题座谈会,征求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人大代表意见。二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部门论证会、立法协商会,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印发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基层意见,并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立法指导。
有意见认为,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能职责的内容较为笼统,层次不清。为此,《规定》草案第一条新增第四款,单独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社会各界呼吁,《规定》草案应该明确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保障公民基本殡葬服务需求,解决当前我市老百姓丧葬费用高的问题。对此,《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采用划拨土地建设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其公墓、骨灰格位等项目定价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其利润不得超过完全成本的百分之十五”这一规定。
有部门提出,应对群众在殡仪馆和其他室内场所治丧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进行明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指导意见,《规定》草案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定集中治丧区域范围,向社会公布,集中治丧区域内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其他室内场所进行。
有意见认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界定不够清晰,不便于基层执法操作,可能出现执法不力或越权执法的情况。为此,《规定》草案新增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集中治丧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行为”这一规定。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抓紧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提前谋划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等工作。(怀化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江 通讯员 吴俞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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