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辰溪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辰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决定》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人大对经济工作监督和提升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实效提供了依据。
《决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①人大开展经济监督的职权、原则和工作范围;②具体规定县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开展监督的程序方法和监督重点;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做出调整的情形和程序;④县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在出台前应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情形;⑤人大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规定;⑥如何发挥代表作用等内容做出相关规定。
《决定》依据辰溪县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实践经验和特色做法,突出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财经委员会法定职责为主线,贯穿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审议程序,对我县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界定了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明确提出了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的阶段性审查重点,明确了部分监督事项的时间节点,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并加强跟踪监督及结果运用。通过制定出台《决定》,为辰溪县人大强化经济工作监督质效,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构筑起了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石。(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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