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怀化市鹤中一体化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怀化新闻网(http:www.0745news.cn)、怀化人大网(http:www.hhrd.cn)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可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怀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2月18日
邮寄地址:怀化市鹤城区东环路2号(邮政编码:418000)
联系电话(传真):0745-2222911
电子邮箱:xyz3326912@163.com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怀化市鹤中一体化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定义】 怀化市鹤中一体化发展,是指《怀化市鹤中一体化发展规划》明确的核心引领区、功能拓展区和发展协同区,通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城市管理、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相互协调与统一,推动形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城乡深度融合、产业协同发展、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
第二条【职能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鹤中一体化发展促进政策,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市鹤中一体化发展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
怀化市鹤中一体化发展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促进鹤中一体化发展工作推进机制。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鹤中一体化发展促进工作。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鹤中一体化发展促进工作情况。
第三条【规划编制、审查和管理】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应当将怀化市鹤中一体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鹤中一体化事务管理机构根据怀化市鹤中一体化发展规划和怀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鹤中一体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怀化市鹤中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级审查机制,强化区域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协同管控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区域内基础设施功能定位,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和技术标准,大力推进核心引领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互连互通、共建共享,构建鹤中一体化区域高效便捷、安全可靠、智能绿色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第五条【产业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鹤中一体化产业发展目录,统筹规划区域内重大产业项目布局,构建错位发展、特色明显、相互配套的产业协同发展格局。
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落实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引导产业差异化布局,促进产业配套协作,完善园区服务功能,积极对接怀化国际陆港,推动港产城一体化发展。
第六条【城市管理】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标准和考核体系,加强数字化技术应用,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强化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能力,健全城市应急体系。
第七条【营商环境】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
推动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平台化,明确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实现就近办、一次办、网上办、跨域办,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
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完善涉企政策跟踪落实制度,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妥善处置。
第八条【公共服务】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引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高标准统筹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化。
第九条【生态环保】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协同治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问题,强化生态环境协同执法,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和碳中和实现机制,共建区域优良的生态格局。
第十条【财税和金融保障】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对鹤中一体化区域的财政支持,预算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前期、产业发展引导等。新增政府债券、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等资金应当向规划区域重点倾斜。
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提高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支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鼓励金融要素投向规划区域内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
第十一条【土地保障】 市、规划区域内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安排鹤中一体化区域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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