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三章 功能完善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笫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和发展,更好对接东盟,深度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一带一路”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怀化国际陆港,是指依托怀化西铁路编组站和公路等陆路交通,具有报关、报验、签发提单等国际通关功能,提供货物集散、仓储分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服务的产业集聚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平台。
怀化国际陆港由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陆港经开区)为核心区和多个片区、港区组成。
第三条【建设目标】 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建立与怀化国际陆港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制度集成创新体系,坚持以港兴产、港产城一体化发展,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重要基地,建成辐射中西部地区和东盟国家的物流服务圈,建设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样板区,建成中西部地区一流国际陆港。
第四条【国际陆港日】 每年9月6日为怀化国际陆港日,9月6日所在周为怀化国际陆港周。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职能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市县联动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发展需要,完善湖南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港经开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接受工作监督。
第六条【管理体制】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在陆港经开区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制度创新、产业发展、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依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第七条【规划编制】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怀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编制怀化国际陆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怀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怀化国际陆港整体发展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怀化国际陆港整体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人才制度创新】 探索建立怀化国际陆港建设选人用人身份档案封存制度。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到怀化国际陆港平台运营企业任职的,实行身份档案封存、统筹调配使用。
设立怀化国际陆港人才专项编制池,对引进的博士和获得高级职称的人才纳入编制池管理,人事关系可以挂靠在相应事业单位。
第三章 功能完善
第九条【口岸功能配套】 支持申报建设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全力支持申请对外开放口岸和进境粮食、进境水果以及进境肉类等指定监管场地,支持建立东盟国家等海外仓,推动口岸平台功能完善。
海关应当建立跨关区联络员和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推动进出口货物便捷通关。支持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进口货物“船边直提”“附条件提离”等通关模式应用和创新,建立重点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提升货物查验放行作业效能。
第十条【智能、绿色平台建设】 怀化国际陆港运营企业采用智能码头,智能闸口、智能堆场、自主装卸、自动化仓储等先进技术,升级设施设备体系,推进装备现代化。
支持物流产业绿色发展,加快新材料使用、新能源、先进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应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装卸作业机械和运输设备使用,鼓励新增和更换设施设备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信息平台建设】 陆港经开区应当建设怀化国际陆港政务服务智慧信息平台,促进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与物流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推动商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农业农村、税务、金融、海关等政务服务信息与企业信息互联互通。
支持建设怀化国际陆港智慧物流统一信息平台,建立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的跨区域综合运营与物流服务对接,实现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运等物流信息跨运输工具、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互联互通。
支持拓展面向东盟等国家地区的信息服务功能,加强对外贸易投资数据的共享共用,服务企业建设海外市场。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建立“一体两翼”产业体系】 构建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体,现代物流业和商贸服务业为两翼的产业体系。建设好临港工业区,以产业牵引带动物流发展,以现代物流夯实产业支撑。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产业联动和分工协作,壮大优势产业链,形成布局合理、差异竞争、功能协调的产业生态,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发展加工制造业】 围绕发展枢纽偏好型、外向型产业,突出发展机械制造、特色轻工、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
建立规模以上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后备库,强化先进制造业企业培育指导,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集群的全周期服务。
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升级改造,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制造。
第十四条【发展现代物流业】 加快建设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构建以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城市和东盟国家为主要目的地的国际物流通道,推动建设湘鄂赣等省际物流通道,构建省内物流集结中心的互联通道,发展以怀化为到发点的冷链物流通道。
加快推进专业物流园区建设,支持园区以快递、快运等头部物流企业为基础,打造全产业链、高智能自动化、低碳排放的新型物流园区。鼓励分散的零担、快递、冷链物流、医药物流等企业向园区集聚。
支持建设跨区域、跨运输方式的集装箱循环共用系统,培育集装箱、托盘等专业化租赁市场。支持标准化托盘、标准周转箱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中的应用,推动集装箱提还箱点建设。支持企业对叉车、货架、月台、运输车辆等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
第十五条【发展商贸服务业】 大力发展金融、检验检测、信息、科技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临港生态居住、教育培训、文化娱乐、餐饮酒店、法律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促进进出口通道建设和临港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发展跨境电商产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跨境电商产业支持政策,加快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供应链、物流、销售、结算、服务等环节重点企业,发展壮大跨境电商市场主体。
支持陆港经开区管委会建设怀化国际陆港电商产业园,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网络通道,为入园企业和相关互联网用户提供国际网络专线等跨境电商相关业务服务。
鼓励园区与有技术能力、有资金实力、有跨境电商资源的市场主体在招商引资、园区运营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 引领科技专项、技术攻关项目、科学基础设施在陆港经开区优先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孵化平台,依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产业园区,统筹推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研发、转化、利用。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十八条【要素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省驻怀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推动资金、土地、项目、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和资源向怀化国际陆港集聚。
加强与省级发展和改革、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衔接,争取优惠政策,支持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加快水电气管网建设,提升保障能力。
第十九条【资金保障】 引导、支持设立怀化国际陆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怀化国际陆港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在怀化国际陆港设立专营、分支机构,为信用企业提供信用证等金融服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非政府性担保机构共同提供政策性与市场化互为补充的担保增信服务。
第二十条【土地供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土地供应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重点保障。怀化国际陆港新增建设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全市统筹。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政府性平台企业与银行机构等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带抵押转让。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细化责任,简化程序,畅通资产带抵押过户的业务流程。不得增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请条件,不得设置其他障碍。
第二十一条【人才保障】 支持建设怀化国际陆港人力资源港。实行市场化运行,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用工保障服务水平。
支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对在怀化国际陆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在科研、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怀化国际陆港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促进技能培训和上岗就业无缝对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二十三条【柔性执法】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推广运用指导劝导、告知提醒等柔性执法方式,依法优先使用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类行政处罚,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和资金罚、资格罚类的行政处罚。
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采用非行政处罚、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或者已经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 支持实施极简审批改革,制定极简审批材料清单,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推行见章盖章行政审批机制,市直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对经陆港经开区同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见章盖章。
审批服务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制定容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可以容缺的条件、事项名称、申请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容缺受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容缺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审批服务机关在容缺审批后应当加强跟踪服务、指导,督促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完善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信用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怀化国际陆港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及时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怀化国际陆港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过程监管体系,明确加强过程监管的规则和标准,依法对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第二十六条【社会服务保障】 支持加快医疗卫生、教育、城市公共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和完善特许经营权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共服务。
鼓励和引导在核心区提供一流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法律服务保障】 加快建立适应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发展需要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支持在怀化国际陆港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和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络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多元化,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风险防范】 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建全风险防控配套制度,有针对性的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生态等领域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损害行为惩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协调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开展专项监督,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不严和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查处不严的相关单位,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服务保障,依法查处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压案不立、超时限办案、裁判不公等影响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十条【容错机制】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和集体决策等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按照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规不依行为、区分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的原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附条件提离”,是指经口岸现场检查未见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进境货物,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允许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存放于符合防疫要求的场所。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后,企业凭海关放行通知办理通关手续。
(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国家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搭建的公共信息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向多个相关政府机构,提交货物进出口或者转运所需要的单证、电子数据,办理涉及海关、税务、外汇、海事、出入境边检、港务等多个监管部门的事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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