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标志着我市正式迎来第10部地方性法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市委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草。《条例》由怀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怀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怀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随后按照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条例》制定过程中,通过座谈走访、书信、电话、网络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4300余条。经反复研究、讨论,数易其稿,采纳吸收各方面的修改意见达130余条,真正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凝聚了共识和智慧。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少而重”立法,全文设五章共二十五条。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职责,根据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公民角度,一方面选取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社区文明、乡风文明、校园文明、网络文明、旅游文明等主要领域的公民行为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公益文明、健康生活、家庭文明三个领域进行倡导。同时设置文明促进、重点治理、表彰奖励等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保障,确保文明促进活动常态化。
《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雷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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