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拟于2021年1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516会议室就《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审修改第四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文本见附件2 )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关于住宅物业综合治理措施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规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消防管理、车辆停放和共有收入管理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三)规定草案第八条关于高空抛物治理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定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是否合法、合理、可行;
(五)关于规定草案其他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或者建议。
二、报名范围
凡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报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
三、报名时间
自即日起,到12月14日17:00时截止。
四、报名方式
在怀化人大网自行下载并填写《听证代表报名(推荐)表》报名,报名时请一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6名,按提交《听证代表报名(推荐)表》时间先后顺序选定,超过16人的,作为听证旁听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地点:怀化市鹤城区东环路2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507室)
联系电话:0745-2222911
电子邮箱:yxz3326912@163.com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附件1:
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报名(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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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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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职业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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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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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
个人报名□ 单位推荐□ |
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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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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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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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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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听证事项 的基本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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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怀化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二审修改第四稿)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的其他物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综合治理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治理和绩效考核目标管理,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落实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因客观困难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成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十人以上业主推荐产生,并应当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一同向业主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照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解散。
第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依法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通过电子表决系统、微信、QQ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对使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投票表决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应当提供帮助。
业主签收书面表决票或者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条 【消防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规范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设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实行人车分流管理的区域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
第六条 【车辆停放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提高公共停车泊位使用效率。
业主共有车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可以通过业主管理规约的方式明确,并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废弃车辆信息查询等提供支持。
第七条 【共有收入管理】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当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自开立之日起十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扣除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管理成本,但是业主的共同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人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物业服务信息平台,公示上一年度收入及使用详细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业主的申请,可以组织对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 【高空抛物治理】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高空抛物的全覆盖监控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承接查验。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建设高空抛物的全覆盖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可以在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中列支,没有共有收入或者共有收入不足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及时劝阻行为人,劝阻内容应当详细记录,与监控信息资料妥善保存。
第九条 【退出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提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提前六十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并向业主公告,但是合同对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划设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挪用、侵占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开立银行专用账户管理共有收入,或者未按规定公示共有收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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