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堡子镇人大代表正在接待选民
乡镇人大工作中的“短板”
——对会同县乡镇人大运行情况的调查
♢ 蒋定斌
为了解掌握乡镇人大工作运行情况,我们通过对林城镇、堡子镇等乡镇人大工作运行情况的专题调查,感受到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对照, 特别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乡镇人大工作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存在的短板
1、人大地位待提高。在镇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中,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差异还较大,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一是体制机制未理顺。近年来,上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普遍使用“一票否决”,乡镇管理体制扭曲为“压力型”体制。而乡镇人大工作由于没有刚性压力,人大工作人员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花在服务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上。二是权力机关“权力”弱。大部分人认为现在乡镇一级的权力机关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而不是人大。如群众要求解决问题,找党委书记,可以“指示”政府办;找镇长,可以命令下属或部门直接办。而找乡镇人大,是“动口不动手”,还要走程序费时间,也就鲜有群众找乡镇人大“拐弯”了。三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如按规定每年应召开2次镇人大代表大会,两个镇都因中心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均只召开了1次。
2、履职能力待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农民代表,文化水平不高,书写和口语表达能力较差,对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了解较少,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能也知之较少,在审议各项报告时不敢开口,或者看不出问题,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或提出的建议带有片面性,不能全面地反映情况。如2018年乡镇人大会议期间,林城镇仅收到1件、堡子镇仅收到3件代表建议。
3、监督结果难发挥。监督工作上,既有乡镇人大对监督职能重视不够,怕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也有监督结果运用难的问题。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站所,有的是受上级业务部门直接领导管理的,如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等;有的虽然是由乡镇主管,上级业务部门协管,如国土、规划等,但也只是形式上的管理,人事权、财权甚至人员的绩效考评,都没有交到乡镇手里。对这些基层站所的监督,即便提出了监督意见,也没有约束力,较难得到落实。同时,乡镇人大在监督形式、内容、手段方面还比较单一,也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实效。
4、工作运行待规范。一是乡镇人大干部配置不足。地方组织法和《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对乡镇人大副主席的规定都表述为“可以”,“可以”不是刚性规定,加之地方被机构行政编制所限,乡镇人大都是“光杆司令”配置。如我县在乡镇人大工作编制上都只有人大主席1人。乡镇党委虽安排了兼职人大专干,但是由于不是专职编制,加上乡镇繁忙工作任务的现状,难以分担人大主席的工作。二是“副业”缠身,“主业”难务,履职弱化。如林城镇人大主席根据镇党委分工安排,主管镇国土、城建、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等7类工作,分管领域的党建、信访维稳、意识形态管理等5项工作;堡子镇人大主席主或分管着政法、教育、信访维稳等8项工作,全县其他乡镇人大主席都类似。三是“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普遍。乡镇人大主席团主要由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及其他人大代表(一般是村支书或村主任)组成。由于主席团成员都是乡镇领导干部或村主要领导,是政府工作的执行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四是工作依据有缺失。有关乡镇人大工作的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守则、议事规则、述职和评议等法律法规依据缺失,没有“按图索骥”的工作指南,“一目了然”的规范流程。
几点建议
1、达成乡镇人大工作共识。一是乡镇党委在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同时也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乡镇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乡镇党委要督促政府及乡镇直各部门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落实人大监督整改意见。三是乡镇人大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民本意识,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如人大要围绕全镇重点中心工作进行,事先征求好党委意见,确保人大工作和党委部署步调一致。四是上级人大要加强与乡镇人大的联动和指导。一方面要通过上级人大的“上下联动”来进行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让乡镇人大工作“师出有名”;另一方面要在专业性强的业务上加强对乡镇人大的指导。
2、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一是要切实配置好乡镇人大班子。根据乡镇人大的工作需要,上级人大有必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刚性规定乡镇人大副主席或专职工作人员的配置指数和编制,督促下级党委加以明确、落实,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构,确保有人干事立威、有人专司人大工作。二是要加强代表培训。每年都应组织代表开展集中培训,既要加强理论知识、宪法、代表法、监督法、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知识读本等知识的学习,增强代表对人大制度、代表职责、代表工作和人大工作的认识,也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缺啥补啥,用什么学什么”。
3、推进乡镇人大工作规范。目前,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规定大会主席团和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的工作。这些负责工作仅在闭会期间起到组织联系、检查、督促的作用,在闭会期间要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还有不足。建议制定出台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守则、议事规则、监督条例、述职和评议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促成修订和完善有关乡镇人大工作的法律,为加强乡镇人大这一基层政权建设提供法律保证。
(本文刊发于2019年5月31日出版的《怀化人大》杂志第二期“关注”栏目,作者:蒋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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