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为给美丽靖州撑起一把生态“保护伞”,自2014年来,靖州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向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领导汇报,得到高度重视和肯定支持,从而率先在全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民族立法工作。为使《条例》制定依法科学管用,该县委托中南大学法学院进行《条例》草案的起草。2014年以来,中南大学法学院相关领导先后七次带领部分专家教授到靖州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立法调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及排牙山林场负责同志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同时,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立法办公室广泛向“两代表一委员”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制定召开了近20个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并经过县政协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今年1月15日,提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全票通过了该条例。
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生态靖州、法治靖州、幸福靖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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