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民族地区优势 依法做好立法工作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近年来,靖州县积极响应中央、省、市号召和要求,采取了封山育林、设立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加强护林防火,保护饮用水水源,治理环境污染,坚决整治“三违”(违法采矿、占地、建房)等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强了该县生态文明建设。但是,该县部分地方“乱砍树、乱开矿、乱建房、乱用火、乱葬坟”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实施靖州生态可持续发展,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实现靖州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目标,保护好靖州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势,自2014年初以来,靖州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向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和专门委员会汇报,启动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
为抓好《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该县成立了以县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为顾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逻辑性和立法质量,该县委托中南大学法学院进行《条例》草案的起草。2014年以来,中南大学法学院相关领导先后七次带领部分专家教授到靖州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立法调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及排牙山林场负责同志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和县立法办公室广泛向“两代表一委员”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汇聚了集体的智慧,《条例》草案制定召开了近20个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并向社会公示,严格依法按程序立法。2015年,县人大常委会两次分别向省、市人大民侨外委、法规工委、内司委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法规工委领导、专家两次莅临靖州调研审议,充分肯定我县四家领导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生态保护立法选题很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已比较成熟,比较可行,并就条例完善提出了精辟的指导意见。
目前,该县《条例》(草案)已经过县政协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县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2016年上半年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生态靖州、法治靖州、幸福靖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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