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 车
王世杰
上午9点10分左右,我在等待朋友一起外出。等了一阵子,还没有见他来,我便打电话催促他快来。朋友电话中说:“刚才在街上办了点小事,临时停车几分钟,回到车边,发现车被交警锁了。现在车不能开动了。”朋友也是有想法的人。他向我诉说:交警凭什么锁我的车,就只这么几分钟,车就被告锁了。
“我现在一下子也取不出来车,今天可能去不了了。”他告诉我。可能是因为车被锁了,影响了他的出行计划,所以听得出,电话里,他有了情绪。“干脆就让他们锁算了,我也懒得去处理。”这样,他的车被锁了一天。直到下午,他需要用车,加之气消了,不处理看来也是不行了,才到交警队去处理。
晚上,我们相约一起喝茶。车虽取出来了,但朋友还是向我诉说了很多。“本来只停一下子,马上就走。就算是违规停车了,也只耽搁了几分钟,应该贴罚单罚款就行了。但交警这么一锁,反而影响了一天的车辆正常通行。如果不锁,其他人的正常通行就不会受到影响。你说交警这样锁车对不对呀?”
我给朋友做了些解释。我说前二年我参加了我们市举办的一个法制讲座,主题是讲解国家《行政强制法》,请的是我省一名知名的律师。老师的讲课是有备而来,讲得很精彩,很有吸引力,所以这堂课我是认真的听了。我还清淅的记得,老师在讲这部法时,结合讲了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讲到,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的六个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如果按照高效便民要求,那么,这种锁车,造成的结果不但是没有高效,反而损害了大多数行车人的权利,是一种低效。这认为这种方法不可取。
他还与我做了些交流。他说:“党的十八大作出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在各级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而我们的交警等执法部门,在推行依法行政方面还是有欠缺的,做得不够好。依法行政的路还长着呢,还在路上。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是首要任务。”
我夸他说得好,说得对,他的兴致更高了。在谈到执法人员素质时,他还说起交警执法,路面上执法的是一些协警。时常看到协警在贴罚单或锁车,这些人执法,没有执法资格,怎么行呢?
我给他也作了些解释。我说锁车是一种强制措施,按照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如果是协警的话,那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
朋友刚开始与我交流时,情绪有些激动,说还要起诉交警队。与我作了一阵交流后,可能是情绪得到平抑,也可能是心中的话有地方得到了诉说,心情好多了。把话题还展开到依法行政、国家法制建设上,聊了很多。
过了两天,朋友给我打电话来,告诉我,他有了解决交警锁车的办法了。我一听感到问题有新鲜感,也有点惊讶,便问他,有什么好办法。他说:“我买了一把锁,与交警的一样,我现在一停车,就自己把自己的车锁上,这样,那些协警走过一看,以为是前面的协警来查过,已经锁车了,马上就走过去了,不会重复锁。这样待我办事回来开锁,就可以把车开走,不会有什么问题。”我说你这种方法可行吗?他说:“我昨天听别人说了这种方法后,就立马买了锁。后来一验证,还真行。”
我听了以后,没有说什么。因为朋友的车被锁,结果导出这么一个故事,我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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