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
周爱民 袁文勇
7月22日上午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了《怀化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立法条例草案),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条例已经由起草阶段进入审议阶段。
今年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为了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有法可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计划拟定了立法条例草案。立法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一条,对我市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准备和立法程序、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以及规章的备案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立法条例草案先后数易其稿,7月初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市区人大常委(工委)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意见,并据此进行多次修改,形成了正式草案文本。
立法条例草案将在7月底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其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第一次审议,9月底前进行第二次审议,两次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预计在2017年1月底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段,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及时向市委汇报请示,加强同省人大法制委的沟通联系,努力提升立法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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