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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16-05-10 11:32:27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决定》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得以认真施行。通过多年的实践,人民陪审员在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笔者通过深入会同县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对该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基本结构、培训管理、履职保障等工作现状及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落实审判公开,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了调研。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现状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逐步规范。该县法院党组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十分重视,能够始终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采取网络与传统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发布招聘公告,对本人报名(组织推荐)人员,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关,本着公平竞争与择优选任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严格考查审核程序,共选任了46名人民陪审员,与现有法官人数比例达1.3:1。其中从性别分类看,男性36人,占78.3%;女性10人,占21.7%;从年龄结构看,46岁至5519人,占41.2%56岁及以上13人,占28.3%36岁至4513人,占28.3%2535岁的1人,占2.2%;从民族类别看,侗族21人,占45.7%;汉族14人,占30.4%;苗族11人,占23.9%;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33人,占71.7%;非党人士13人,占28.3%;从学历看,高中18人,占39.1%;大学14人,占30.5%;大专11人,占23.9%;其他3人,占6.5%;从职业分布看,企事业单位24人,占52.2%;城乡群众14人,占30.4%;个体工商户 5人,占10.9%;人民教师3人,占6.5%

(二)人民陪审员培训管理逐步加强。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他们虽然是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有深厚的群众基础甚至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担任陪审员后,必须坐在庄严的审判台上审理各式各样的案件,岗前培训尤为重要。该县人民法院由政工室牵头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每年分批组织46名陪审员进行了3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司法制度、法学基础知识、法官职业道德以及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基础知识等。为提高陪审员实际操作水平,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使新入职陪审员更加深刻了解陪审工作,还不定期组织庭审观摩,参加陪审经验交流座谈会。20154月,该县人民法院积极向上级法院争取人民陪审员到省高院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培训,学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大开眼界。

(三)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逐步落实。该县人民法院从三方面落实人民陪审员的保障。一是工作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遵循随机原则,制订严密规范、科学灵活的排案机制。首先由各业务庭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名单,各业务庭在接到名单后与陪审员联系,确定具体阅卷、开庭、合议等工作。案件审结后,各业务庭再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报立案庭归档,作为年终对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的依据。二是经费支持保障。该院以案件数为标准,按每陪审一件案件50元落实陪审员经济补助,经费来源主要采取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每年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定的专项经费,主要由该院自行解决。据了解,2013年至今,该院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工作朝着逐年完善的趋势发展。经过多年的呼吁,2016年,该县财政终于开始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预算,金额为 11万元。三是办公条件保障。在该院办公大楼,专门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办公桌椅、电脑及其他办公用品,供陪审员交流、休息和阅卷;坚持不定期发放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书籍和图书资料,方便人民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效果逐步提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识也逐步提高。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底,该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4367件,46名陪审员共计参加陪审1976件,平均每人参加审理40件。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拓展了审判视野,保障了公民的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此外,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形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如:该县城个体户龙家成,系县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县城东商会会长、县人大代表。他作为连任2届的人民陪审员,无论刮风下雨,认真履行陪审义务,四年来共计陪审民事、刑事案件263起,他和审判员默契配合、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许多棘手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该县林城镇人大代表、县妇联副主席唐六华,作为“无袍法官”,特别是从事妇联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她意识到责任的光荣和重大。在担任人民陪审员以来,共计陪审案件30多起,从当初的一知半解,到如今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利用自己作为女性干部,亲和力较强的优势,将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独特角色功能和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她对陪审的每一起民商事案件都力争案结、事了、人和,让当事人通过全程参加诉诉更加了解法院,尊重和理解法官,同时增加自身的获得感。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实效

()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决定》实施以来,不论在刑事审判领域,还是在民商、行政审判领域,人民陪审员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与熟悉法律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取长补短,积极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逐步实现了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减少了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横,偏听偏信现象,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司法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由于人民陪审员自始至终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他们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同时就是代表社会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人民陪审员起到了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促进法院的规范化管理。

(三)普法宣传的大众化距离进一步拉近。人民陪审员参与每一个案件审理,都是一次法律的熏陶,也是一次对外法制宣传教育的课堂。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的代表参加到审判过程中,使群众意识到法院裁判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既有助于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又有利于宣传审判工作,提高公民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提升法院威信,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使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信“访”不信法的状况得到改观.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待完善。从该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不难看出,人民陪审员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占法官半数以上的数量要求,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范围和代表性相对狭窄;在人员素质上,高素质专业化人员所占比例不高。如在县城务工的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中的人民陪审员几乎为空缺;女性陪审员所占的比例也偏低。

(二)人民陪审员陪审机制有待提效。由于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而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部分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陪审工作与审陪需求不对应,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在具体时间上产生冲突等问题,需要业务庭多次进行沟通、确认,影响审判决工作的效率。

(三)人民陪审员审判技能有待提升。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人民陪审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缺乏“陪审自信”。而部分陪审员参加陪审时存在没有提前阅卷的现象,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审时难以进入角色,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或泛泛而谈,没有起到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四)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充分。该院每年虽在经济上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补助,但基本只是对交通费及伙食费给予补偿,因陪审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甚至以工作忙为由相推托。

四、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坚持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基层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创新方法,健全管理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二是要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高陪审率。三是要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函告其单位;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四是要加大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把鼓励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三)积极协调,落实保障职责。一是要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积极争取县委、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保障陪审工作实际需要和正常开展,确保人民陪审员不因履行陪审职责而在经济上吃亏。

(四)确保履职,坚持奖惩并重。要坚持奖励与惩罚并重,确保陪审员充分履职。对陪审员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详细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评议的情况,并结合平时参与法制宣传、案件调解、廉洁参审等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年终汇总。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对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采取说服劝退的办法,让其自愿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对不愿再担任陪审员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参加陪审及违反审判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陪审员,则依法定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梁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