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管理费 法官判决依法交纳
新晃法院审结一起物业管理费纠纷案
住宅小区是城市社区的“细胞”。近年来新晃县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促进了住宅小区管理的规范化,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纠纷,一些业主便以物业公司服务差为由拒交管理费。如何理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关系,使“管家”更好地服务于“主人”,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面对此种情形,积极应对,大胆受理此类纠纷。
据了解,杨某在新晃县梅林春天小区有住房1套及储车间2间。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杨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杨某认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未能完全解决其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意见,亦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若物业公司给其造成损失,还可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但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法院同时指出,鑫海物业公司在起诉时计算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降低。因此,依法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物业服务费3805元及违约金571元。(严继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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