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不够还债,担保人代还余款
生活中,借款人找来好朋友作为担保人向银行贷款本是常事,不料,借款人突然死亡,而其遗产又被子女继承,且遗产也不够还债,此时,银行便将借款人子女及担保人一并告上了法庭。对此,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3年前,张某因建房缺钱而向某信用社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3年,由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2月1日,张某因病突然去世,其民事权利终止,而其5万元借款尚未归还。张某去世后,其女儿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786万元。
2012年3月1日,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张某某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2.66万元,由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金2.34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
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李某与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于张某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786万元,而其又没有作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之意思表示,因此,张某某应当承担2.764万元借款本金的责任,由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余下借款本金2.2359万元及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依法由李某偿还。
依照担保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2012年5月28日,芷江法院作出了“张某某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2.764万元,由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2359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5万利息”的民事判决。6月18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撰稿:曾凡青李敏 蒋镇嶷 舒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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