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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纠纷数十载,法官释法解心结
时间:2015-11-19 10:56:04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林地纠纷数十载,法官释法解心结

201236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楠木坪人民法庭的法官冒着蒙蒙细雨,在料峭春寒中驱车前往该县罗卜田乡马坡村村民蒋某家中,与乡、村有关干部一道,对一起因山林、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

多年以来,蒋某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村红星组与船坡组交界地带,而其户口却在远离居住地的另一个组白竹山组,并且其在白竹山组承包了责任山和责任地。1984年,蒋某与相邻两户村民因山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纠纷。当年12月,经乡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解,相关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蒋某一家的房前屋后划出一定范围面积的山林、土地让其使用。1990年之后,因同样问题,蒋某等人再次发生纠纷,乡政府在多次调解无效后,遂于19922月作出处理决定书,维持198412月的调解协议。蒋某不服乡政府处理决定,诉至芷江法院,芷江法院于19929月作出判决,维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案件上诉至怀化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2007年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部门为划给蒋某使用的山林换发了林权证。因为对林权证的概念不明确,以及对林权证界定的山林范围有异议,蒋某与红星组村民再次发生纠纷。

法官在蒋某家中召集各方当事人围坐一堂,耐心听各方当事人陈述完事件的原委与经过,得出矛盾纠纷的焦点所在:一是当事人对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概念分别不明确;二是对林权证界定的山林范围有争议;三是因在纠纷过程中互相砍伐了对方一些树木的行为而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

对此,法官针对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化解。首先,耐心细致地对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概念进行了阐释,指出目前在我国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是分离的,争议林地所有权归红星组,使用权归蒋某一家是没有问题的,蒋某一家可以安心在拥有使用权的山林上进行生产活动。然后,针对林权证界定的山林范围问题,法官指出,198412月经乡人民政府主持,当时争议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山林范围问题已经有明确的处理结果,之后,在乡镇府的处理决定和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中,都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法律的原则,不应再对此问题产生异议。最后,对于双方互相砍伐树木的行为,法官严正指出,随意砍伐林木、破坏资源环境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邻里之间处理矛盾纠纷要采取合法手段,采取过激行为只能造成更加不利的后果。

对争议问题逐一站在法律角度进行详细阐释后,在座的当事各方心里都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愿意服从法律,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纠纷。一场持续多年的争议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蒋镇嶷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