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质询公安局
羊年岁末,初冬的一个星期六,天朗气清,惠风和畅。笔者前往会同县王家坪采访了会同县第十届、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家坪村委会主任黄主恩。
黄代表虽已年逾花甲,满头银发,但仍显得精神饱满,思维敏捷,谈锋稳健。多年来,黄代表除了自己种养、加工、承包果园勤劳致富,还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奔小康,在当县人大代表、乡人大代表期间,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地为民代言,在当地有较高的威望,和受选民地爱戴。因而,在去年村委会换届时,不是候选人的他仍被村民选举为该村村委主任。
寒暄之后,我们便直入主题,请黄代表谈谈自己对当人大代表的感受。思索片刻之后,黄代表深有感触地说道: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说实在话,其实我很普通、很平凡、只是做了一些作为人大代表应该做的事,不值一提。我觉得要对得住选民,所以,我在履行代表职务时,总是以“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来要求自己,时刻为群众着想,为民代言。要说感受嘛,也有一点,那就是在县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由我领衔提出得一件“质询案”,使当事人得问题得以解决,当事人满意,社会反映也很好。从黄代表得话中,不时出现履职、评议、约见、质询等词语,足以表明他具有较高得代表素质,自称很平凡的黄代表其实很不平凡。与黄代表有关的“质询案”顿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于是,笔者请黄代表详细地介绍了“质询案”的始末、采访结束后,又查阅了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档案材料,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为黄代表与“质询案”写一点东西。
据档案记载:2001年2月3日,一个很平凡的日子,湖南省会同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县城召开。2月5日下午,黄主恩等13名代表联名向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提出了对县公安局的质询案。质询的内容:县公安局至今不履行县人民法院【1996】会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要求受质询的县公安局说明原因,并在会期履行判决。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涉及的是一起拖了4年之久,跨越世纪的迟迟没有执行的行政赔偿案件。
燃放爆竹惹了祸 已被打伤还收审
会同素有“广木之乡”的美誉。这里历史悠久,保留着古来的民俗,每年正月,当地群众都要舞龙灯、耍狮子,热热闹闹迎新春。1996年正月,一年一度的龙灯队又“出灯”了。2月27日(正月初九)晚,龙灯队来到了王家坪乡场墟上。龙灯所到之处,引来了无数群众的围观,更增添了节日的喜庆气氛。为了保证安全,乡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戴恩明(又县委下派到该乡挂职,3年后回到县检察院工作),乡派出所副所长杨文(1998年被辞退),分别身着检查、公安制服、佩戴标志,带领乡派出所、司法所的同志共5人在街头执勤,维持秩序。灯会临近结束时,在广东打工回家过春节的陈端文(男,1967年4月27日生,个体司机)见熟人丘某在舞龙灯的队伍中,点燃一个大爆竹投了过去。爆竹在距丘某约0.7米处炸响,引起人群惊叫,一时秩序大乱。执勤人员发现后,马上出面制止,并要陈端文到乡派出所接受处理。陈不从,双方发生争吵。拉扯中,执勤人员用手枪把、手电筒打陈的头部、背部,随后有对其拳打脚踢,在周围的群众的劝解下,他们方才住了手,并带陈到卫生所清创包扎。第二天,又由当时的向人大主席李任炎和副乡长于先松将陈送到30公里以外的原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当晚又转到会同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陈多处软组织挫伤,需住院治疗。陈当即办好了入院手续。之后戴、杨也赶到会同县城,并为陈垫付了住院费500元。陈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3月10日伤愈出院,花去医药费606.13元。出院时,医生还嘱咐其全休10天,回家继续服药治疗。
3月25日晚,派出所干警以了解情况为由将陈送往县公安局拘留关押。随后,县公安局以妨害公务为由将陈收容审查,直到4月16日向陈的亲戚收取1000元后才予以解除。之后,陈端文再次到原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又花费医药费590.80元。
诉诸法庭获赔偿 孰料遭遇“执行难”
陈端文对会同县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不服,认为就因为放了一个爆竹而被公安干警用枪把、手电筒打伤,且以妨害公务为由非法受审,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1996年4月5日,他委托其父陈杨成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行政公诉,要求法院撤销县公安局所作的收容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和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令人意外的是,作为被告会同县公安局面对法院的多次和议传唤,无正当理由却拒不到庭,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会同县公安局以妨害公务为由将陈端文收容审查,违背了有关规定,属滥用职权行为,其强制措施应予以撤销,并应赔偿经济损失。1996年10月3日,县法院作出【1996】会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会同县公安局对陈端文的收容审查决定;责令会同县公安局赔偿陈端文医药费、误工费、伤痕鉴定费共3891.93元,退还原告非法收取的现金1000元,同时承担受理费300元,并规定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判决后,县公安局既没有上诉,在判决生效后没有自动履行。陈端文及其父亲陈杨成遂于1997年3月2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交纳执行申请费500元。
然而,令陈端文父子意想不到的是,虽然打赢了官司,讨回了“公道”,但是,执行起来却不像自己想像中的那么简单。4年来,陈父陈杨成先后10次往返于县乡间,行程2000公里,耗资上千元,多次找县法院、县公安局,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公安局尽快兑现赔偿。而对陈父的请求,法院也曾到公安局执行过,但由于种种原因,赔偿始终没有兑现。
代表质询公安局 限期答复不留情
1998年,陈端文的哥哥陈端林从有关媒体报道的人大代表仗义执言、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实例中受到启发,决定请求人大代表为自己代言。正好村里就有一位县人大代表黄主恩。于是,陈端林与父亲陈杨成一起找到黄代表,向他反映自家的情况。黄代表听完后非常气愤,表示一定要向上反映。此后,黄代表将陈端文的事记在了心上,只要到县城,就要向有关部门呼吁。一段时间过去了,事情没有什么进展。黄代表想,这样呼吁效果不明显,得另想办法。2000年1月,在县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期间,黄主恩又与于先松等县人大代表专门约见了时任会同县法院院长得段祖松,要求解释这起案件至今没有执行的原因。段院长当时表态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已经发生法院效力的判决就一定要执行。然而,执行依旧再度搁浅。
2000年11月6日,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佘邦富一行到王家坪乡走访县人大代表,在征求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时,黄主恩代表对县公安局行政败诉后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一事极为不满,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出面监督,督促公安局尽快履行判决,给当事人陈端文一个说法。佘委员当即表示要关注此事。第二天,县人大内司工委在接到陈端文的申诉材料后,即以信访件的形式将其转交县公安局,要求公安局尽快兑现赔偿,并于11底书面报告结果。令人遗憾的是,县公安局一直未予兑现,也没有汇报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罗光亮为此也曾多次找过县公安局。但公安局领导认为,此案时间较长,拖了几年,经办干警已被辞退,而且牵涉到当时的局领导,处理起来和棘手。
2000年12月18日,县人大常委会在检查执法责任工作时,罗光亮委员督促该局要尽快将陈端文一案了解。当时公安局有关领导强调杨文已被辞退,戴恩明又是外单位人,认为执行难度大,不太愿意处理。佘邦富委员对该局领导的这种态度很不满,非常生气地说:“这件事我们要管到底!”
2001年2月3日,会同县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召开。为了尽快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2月5日,黄主恩代表和于先松代表商量后,共同起草了《关于对县公安局的质询案》,并与13位县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到人大秘书处议案组,要求对县公安局进行质询。
2月6日上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这一质询案作出了初审意见后认为:13名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且代表提出的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具体明确。事实清楚,建议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县公安局,令其在2月7日中午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作出答复。
2月6日中午,在大会主席团成员、时任会同县委书记的汪华住持下,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一致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县公安局于2001年2月7日上午9点前答复代表,并将答复意见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联络工委及提质询案的代表。
首次答复不到位 现场办“案”终有果
2月7日上午,会同县政府二楼会议室,气氛十分凝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庄礼,委员罗光亮,佘邦富,提质询案的13名县人大代表,县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等20余人准时到会。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张克生、、副局长张立在接受代表质询后,态度诚恳地进行了道歉,承认了公安部门地过错,表示要在会后一个小时内,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把赔偿金额分摊到办案人员头上,并提出了四点处理意见:1、陈端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扰乱了公共秩序,应受治安处罚,处15日以下拘留;2、陈不属受审范围,对其采取的措施不当,公安机关要对此负责;3、法院的判决是正确有效的;4、公安局党委多次进行研究,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履行判决,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
参加质询的人大代表对公安局的口头答复议论纷纷,对意见的前三条表示满意,但对的第四条很不满意。领衔提出质询案的黄主恩代表一针见血地说,此案已拖了5年,至今未处理,不能再拖了,一定要退钱、赔钱。胡先楚代表地嗓门最大:生效的判决不执行是不对的,公安局答复的态度虽诚恳,但处理要及时,以消除影响,希望在一个星期内解决。最后,按照黄代表等代表提出的要求,梁庄礼副主席在会上宣布了时间表:公安局必须重新作出答复,于第二天(即2月8日)上午到县公安局处理此事,并马上通知陈父陈杨成到县城接受赔偿。当天下午,县公安局召开了党委会议进行了研究,并按代表质询的要求,重新作出了书面答复。
2月8日上午,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张克生、副局长张立,县人大代表罗光亮、黄主恩、于先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贞钱及当事人的父亲陈杨成,在县公安局四楼会议室,就履行法院判决一事现场拍板。陈杨成自愿作出一定的让步,最终达成一致;让此案的经办人及审批人负责陈端文的赔偿金3900元(含归还陈端文的现金1000元)。此案赔偿金先有县公安局垫付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的赔偿金,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落实,县人大内司工委监督执行。经县人大内司工委的督办,另三分之一的赔偿金也于6月到位。
拖了5年之久的陈端文行政诉讼案的执行就此完毕。
事后,陈杨成找到黄主恩代表说:要不是人大代表的不懈努力,我的案子根本没有希望了,我代表全家向您表示感谢。他还主动到乡政府财政所交清了多年的农业税1800余元。
当地群众也纷纷交口称赞:黄代表真是好样的,这样的代表,我们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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